一是加強采礦權管理。加強開采準入管理,除引進大型企業投資的資源精深加工項目自用外,不再審批新的采礦權。到期的采礦權實行分類管理,年采礦量30萬噸以下的不再延續,違規開采的不再延續。關閉不符合采礦要求的采礦企業,形成以大、中型礦山為主體的礦產開發格局。
二是加強開采量控制。實行資源規模開采、年度開采總量控制制度,以鄉鎮前3年開采量的平均數為基數,確定下一年度的開采量。開采限量內實現的資源稅歸鄉鎮;超過開采限量部分實現的資源稅全部歸縣財政外,并且鄉鎮按同等數額的財力上解縣財政。
三是加強政策扶持。2015年底前,對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過戶費、工商登記費等縣級留成部分,足額予以返還。開采加工企業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新上陶瓷過濾機、布袋除塵等環保、安全設備設施,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2%的補助;總投資在100-500萬元的,給予1%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資金由縣級和受益財政各按50%的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