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4日第一屆理事會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行業的聲譽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行規公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在新密市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在新密市境內從事耐火材料生產、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會員應帶頭模范自覺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行業規約的制(修)定、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堅持執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有關規范,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自覺規范企業耐火材料生產經營管理行為。
第六條 提倡行為團結、互助、協調,共同承擔耐火材料市場責任,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采取研計、協調等方式解決。
第七條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求信譽、自尊自愛,自覺維護行業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八條 在耐火材料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九條 嚴格企業生產工藝、技術、質量等標準和規范,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禁止采購、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保證企業產品出廠質量保證書對用戶的承諾。
第十條 堅決執行國家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持優質優價,明碼實價,稱準量足。禁止用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一條 在耐火材料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行賄受賄行為。
第四章 規約管理
第十二條 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每半年對執行規約情況進行檢查,對模范執行規約的突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給予通報表揚,并以多種形式在行業內外進行公開表彰宣傳。
第十三條 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辦公室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與個人的信訪、舉報,并報請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作好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約行為者,首次以批評教育為主,對繼續違反規約者將采取內部通報、行為暴光、道德譴責、行為警告直到開除會籍,對情節嚴重者建議政府責成工商、稅務、環保、物價等職能部門予以查處,直至法律起訴,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根據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的發展情況,將隨時調整對行業內違反規約者的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以提出復議意見,由協會組織進行調整并提出報告交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會員均應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應把維護協會的形象、促進協會團結、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作為自己的責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肩負行業重托,應帶頭模范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約經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規約如有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