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批復。內容顯示:嘉隆新材料上報的由河南省科悅環境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完成的《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0萬噸超高功率石墨電極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以下簡稱《報告書》)的項目環評審批事項已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網站上公示期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集體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報告書》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評價結論可信。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批準該《報告書》,并原則上同意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進行項目建設。
二、嘉隆新材料公司應向社會公眾主動公開已經批準的《報告書》,并接受相關方的垂詢。
三、嘉隆新材料公司應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一)向設計單位提供《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確保項目設計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要求,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
(二)依據《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對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及生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三)項目運行時,外排污染物應滿足以下要求:
1、廢氣。對各廢氣污染物產生環節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投料、破碎、磨粉、篩分、配料、干混、炭塊清理、填充料處理、機加工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及《炭素行業績效分級指標》A級企業要求;燃氣導熱油爐廢氣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2089-2021);瀝青保溫、混捏成型、浸漬廢氣經處理后,顆粒物、瀝青煙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工業爐窯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20)及《炭素行業績效分級指標》A級企業要求;苯并[a]芘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煅燒、焙燒廢氣經處理后,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瀝青煙滿足《工業爐窯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20)及《炭素行業績效分級指標》A級企業要求;苯并[a]芘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
2、廢水。循環冷卻水排水和軟水制備濃水回用;生活污水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用于廠區綠化,全廠廢水不外排。
3、噪聲。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要求。
4、固體廢物。項目產生的固廢、危廢應按規定處置。廠內固廢、危廢暫存庫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的要求進行建設,避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立明顯標志,煅燒、焙燒廢氣安裝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生態部門聯網。
(五)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訂并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六)該項目為新建項目,建成后全廠廢氣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為:顆粒物20.6噸/年,二氧化硫44.3噸/年,氮氧化物90.5噸/年,由林州新達焦化有限公司關停的削減量中倍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國家或我省頒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標準,屆時嘉隆新材料公司應按新的排放標準執行。
四、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應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安陽市生態環境局、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林州分局負責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文件送至上述單位,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六、本批復有效期為5年,如果該項目逾期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報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重新審核;如項目建設發生重大變更,應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