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發布山西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 3176—2024)》(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規定,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水泥企業自2025年6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的規定執行。
標準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關于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項目嚴于本文件的,或者本文件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按國家標準執行。
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其中水泥制造環節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10、35、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