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教育強國和就業促進專項企業實訓基地領域 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教育強國和就業促進專項企業實訓基地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就業規〔2025〕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更好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進一步發揮各類企業技能人才培養主體作用,促進職工增技、技能增收、企業增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教育強國和就業促進專項企業實訓基地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7月31日
《教育強國和就業促進專項企業實訓基地領域 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企業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切實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企業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對省級部門的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按照科學、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緊緊圍繞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企業實訓基地建設,培育壯大技能人才隊伍、穩定和擴大就業、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實訓基地項目應由企業主導建設,重點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興領域以及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傳統行業,主要向本企業、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職工開展技能實訓,并積極拓展社會培訓功能。
第五條 企業實訓基地項目重點支持建設實訓場地、實訓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輔助設施,支持利用現有培訓場所、閑置土地、廠房倉庫等場所改擴建。不支持一般性企業生產線或生產設備,宿舍、食堂等輔助設施以及其他與實訓無關的設施設備。
第六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前期手續齊全、具備開工條件的計劃新開工或在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試運行)項目。改擴建項目必須產權明晰。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明確支持的項目不在本專項支持范圍。
第七條 本專項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采用投資補助方式的,支持比例為項目核定總投資的 20%,單個項目的支持上限為 1 億元。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行業領域技能人才供需形勢,細化形成年度具體支持方向,并及時下發申報通知。
第九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本專項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指導地方和企業準確理解政策要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企業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第十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二)配套資金已落實。
(三)同一項目未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不含按計劃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的續建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要求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培訓相關工作基礎(包括從事一線生產或服務的技能崗位人員數量,取得培訓和評價相關資質情況,企業實訓管理及運營機制,開展技能實訓、技能等級評價、師資培訓、校企合作、課程研發等工作情況,制定培訓管理、合作單位管理、設施設備管理、師資隊伍管理、學員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情況等)。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背景及必要性、選址、建設規模及內容、設備方案、建設進度、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環評、能評、安評、土地、規劃、資金等證明文件或材料。
(五)項目建設方案、運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運營組織機制、師資安排、經費保障、培訓生源、工種設置、培訓課程、培訓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評估等)。
(六)項目投資估算明細及各渠道資金來源具體情況。
(七)項目預期效果(包括對本企業職工進行培訓,承擔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社會、院校培訓任務,開展技能評價等情況)。項目單位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特別是不存在已取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的情況,并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包括開展現場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備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規模、工程造價以及設備采購投入是否合理,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復安排投資,項目經濟社會效益是否明顯,是否已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三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將審核通過的項目進行優先級排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劃請示。同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資金申請報告和投資計劃請示一并上報。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商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及申報通知明確的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圍、是否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財政資金、是否完成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前期手續,項目資金拼盤是否閉合,項目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投資計劃下達方式建議等。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核評估結果,結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情況,統籌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實行一次核定,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和資金需求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下達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第十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在收到投資計劃后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劃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七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持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按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績效完成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日常監管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直接責任,加大對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劃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嚴格防止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確保專項投資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條 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企業實訓基地項目建設實施和投入運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目標、建設任務、進度要求、行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并推動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相關審批手續,按要求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強化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杜絕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于每月 10 日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等佐證資料。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要加強調度,對未按要求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強化督促指導。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做好審計、監察、財政和評估督導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等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的,視情況采取收回或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并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