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節[2010]68號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實施方案》(工信部節[2009]340號),引導鋼鐵企業結合實際,選擇燒結脫硫工藝,建設燒結脫硫工程,組織開展鋼鐵燒結煙氣脫硫后評估工作(具體申報和評估要求見附件)。燒結脫硫技術提供企業及工程應用企業可按照要求,于2010年4月1日前,自愿向我部申請參加后評估,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人: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劉濤
聯系電話:010-68205364
附件:《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實施細則》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有序推進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工作,加快實施鋼鐵燒結脫硫工程,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節[2009]340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對已建成并通過環保驗收的鋼鐵行業燒結煙氣脫硫裝置所采用脫硫工藝的技術先進性、系統可靠性、運行穩定性、經濟適用性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咨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單位),按照科學、客觀、規范、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開展后評估工作。被評估單位為燒結脫硫工藝技術提供方。
第四條 評估單位負責協調相關行業協會等推薦專家,組成后評估專家庫,專家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每一個后評估項目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專家的篩選應遵循回避原則,與被評估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及其他燒結脫硫工藝技術提供方不能作為項目專家。
第五條 后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藝技術評估。重點評估工藝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綜合脫硫率、協同脫除多種污染物的能力、可穩定達標排放的煙氣工況波動范圍及國內對該工藝技術的掌握程度等。
(二)設備運行狀況評估。重點評估脫硫主設備及主要輔助設備的國內供給情況;自動化控制水平;脫硫設備與主體生產設備的符合性;事故、故障、維修狀況;設備磨損、腐蝕、結垢情況等。
(三)系統性能評估。重點評估脫硫系統合理性、能耗物耗水平、脫硫劑的選擇、脫除物成分及利用途徑、廢水排放量及水質、二次污染等。
(四)經濟性評估。重點評估工程及設備造價、運行費用等。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第六條 被評估單位會同工程應用企業按照本細則《燒結煙氣脫硫工藝技術后評估申請表》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后評估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評估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擇優確定具體參評單位。原則上每種燒結脫硫工藝技術只評估一次。
第七條 評估單位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制訂后評估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形式、評估依據、評估內容及方法、工作進度等。后評估方案應經專家評議通過。
第八條 評估單位與被評估單位應簽訂后評估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
第九條 根據后評估工作方案,評估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研,查閱工程建設資料和系統運行臺帳,了解裝置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察看設備與儀表狀態,組織第三方對二氧化硫濃度、煙粉塵濃度、重金屬含量等關鍵數據進行現場檢測復核。
工程應用企業應向評估單位提交用戶使用報告,配合后評估現場調查以及其他相關事宜。被評估單位和工程應用企業不得以技術保密等任何理由拒絕評估單位及專家對相關技術和關鍵設備的檢查和提問。
第十條 評估單位編制完成后評估報告,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項目后評估工作應在后評估申請批準后三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以網上公開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后評估信息。
第十三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評估報告前,任何參與評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泄露后評估工作中產生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后評估費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評估單位不得向被評估單位和工程應用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后評估過程及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后評估工作中有關問題,問題一經查實,將取消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后評估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在線交流: 12155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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